社区少先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1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国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了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强弱。因此,社会对于国民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青少年的综合素质。社区是社会的组成单位,在大到城市建设小到居民管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社区已经成为除学校之外青少年接触时间最长的场所,青少年也有相当一部分的知识学习、娱乐休闲和健康锻炼等活动是在社区中度过的。在社区开展少先队工作,有利于加强青少年的素质教育,有利于校内少先队工作向社会延伸和拓展,也利于少先队组织的优良作风传播到社会并服务于社会,最终形成学校和社区少先队工作的全面活跃。
可以说,通过社区少先队工作来开展青少年的活动是好处多多,但是,经过实地的调研,我们也发现了在目前的情况下,开展社区少先队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阻碍:
1、认识不够。社区少先队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工作,社区少先队活动也是社会公益性活动。面对这样一个新课题,一些人思想准备不足,对社区少先队概念模糊,对工作开展方式还不是很明确,有畏难情绪;一些学校和家长也不是很支持和配合,他们认为学生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孩子们基本上没有属于自己的时间;还有一些人认为社区少先队工作是做形式、摆架子,实际效果不大,开展活动既分散工作精力又增加家长和社区经济负担,得不偿失。由于这三种思想的存在导致开展社区少先队活动时工作难以得到有效协调、覆盖面还不是很广。
2、人员有限、工作时间不够。现在社区从事青少年工作的除少量社区兼职干部外,绝大多数是志愿者。这些志愿者虽然由一些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以及一些懂得教育培养孩子的学生家长和高素质大学生组成,而且他们已经成为社区少先队工作的中坚力量,但他们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时间比较有限,工作没有补贴或根本不可能落实,集中工作很困难等原因,使社区少先队工作效果不明显。
3、缺少活动经费、活动阵地。社区少先队没有专门的活动经费,也没有专门的活动场地。活动经费来源主要依托社区办公经费或寻求社会支持,不仅非常有限,且不能形成稳定的经费支持。有些社区根本没有像样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少先队活动阵地更无从谈起,有些有阵地的也至少是三室合一,开展活动非常不方便。经费短缺、缺少阵地对社区少先队活动的经常化和普及化形成了很大的制约,活动的多样化、特色化更是难上加难。
虽然目前开展社区少先队工作有一些困难,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社区推进少先队工作仍然具备独特的优势:
1、时间优势。曾经有过统计,大部分青少年包括正在接受正规学校教育的学生一年中也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是在社区中度过的,这还不包括青少年在完成日常学校教育后回到社区的那部分时间。同时,大部分青少年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工作忙碌,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有效管理这部分时间。利用青少年在社区的这部分时间,能够加强社区少先队工作的效果。
2、环境优势。当今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社会,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使青少年们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社会影响源。开展社区少先队工作,整合社区中的影响源,使它们朝着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方向发展。同时,开展社区少先队工作,能为青少年的成长提供了一个更为轻松自由的环境,更能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也让他们有可能接触到自己身边的学习榜样,增强他们认知的真实感,鼓励他们向榜样看齐。
3、实践优势。长期以来,青少年的活动局限于学校和课本知识的学习,缺乏社会实践,往往出现所谓的“高分低能”的现象。开展社区少先队工作,能够让更多的青少年在各种由社区组织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中学习到社会知识,培养社会情感,增强社会意识,更有机会实践课本知识,为他们成长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打下坚实的基础。
开展社区少先队工作,关键是要做到“一二三四”:
“一”是要明确一点认识,既明确开展社区少先队工作是以社会力量为主,目的仍是育人。充分挖掘社区中各种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各项资源,吸收本地区文化、体育和法律等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广泛参与、资源共享的大环境。同时,开展社区少先队工作仍要与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教育内容紧密结合,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和谐社区的构建中去,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
“二”是要注意衔接两种教育。社区少先队工作的开展要衔接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机结合起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更多的家长疲于巨大的工作压力,越来越缺乏充足的精力与时间来从事青少年的家庭教育,使家庭教育出现“真空现象”。而同时,青少年业余时间在不断增加,青少年自身又正处于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急需要积极的指导。此外,学校教育由于资源条件的限制,给予学生们的教育多局限于书本知识,缺乏社会实践的场所。开展社区少先队工作,可以将学校教育所具备的师资、知识等优势资源向社区延伸,填补家庭教育的空白,更好地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材。
“三”是要动员三方面力量。开展社区少先队工作,要充分动员学校、街道办事处和驻区单位三方面的力量,从而在本地区形成广泛参与、资源共享的良好环境。从开展社区少先队工作的角度出发,学校教育、街道办事处和驻区单位这三方面力量各自都存在着优势与不足。就学校来说,学校有充足的师资力量、一定规模的学生队伍,更拥有多媒体设备、健身器材、课外读物和教室场地这些优越的硬件条件。但同时学校又由于种种限制,为学生提供校外实践的机会较少,不利于学生更好地学习社会知识。街道办事处的优势在于能够有效协调教委、司法所、共青团和妇联这些相关部门的基层组织,争取到更多的政府力量支持。街道办事处还可以积极利用社区中的诸如志愿者和活动阵地等这些软硬件力量,但同时也缺乏师资和学生这些队伍。驻区单位可以为青少年们提供实践活动场地和较为专业的指导人员,但受信息缺乏、认识不足、能力有限等制约,未能充分体现出其应有的作用。开展社区少先队工作充分动员这三方面的力量,将学校、街道办事处和驻区单位的优势有机的结合起来,弥补这三者的不足。学校可以运用师资、组织学生、提供场馆,街道办事处可以寻求政府支持和调动志愿者等组织,驻区单位则能够提供实践场地和专业的指导人员。如此一来,学校可以增加学生实践活动机会,街道办事处可以有效的.服务青少年成长,驻区单位可以提升自身的社会影响,三方面力量共同作用,形成合力,促进社区少先队工作发展。
“四”是要组织四种活动。开展社区少先队工作,关键在于以活动为载体,促进青少年全面成长,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各种活动,不仅可以能够有效衔接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还可以充分动员学校、街道办事处和驻区单位三方面力量,使社区少先队工作充满活力,真正达到教育青少年的目的。开展社区少先队工作,主要是组织思想道德教育、科学知识传播、法律常识普及和健康知识宣传等四方面的活动。思想道德教育、科学知识传播、法律常识普及和健康知识宣传都要紧密围绕青少年的学习和生活,更要强调青少年教育的实用性和体验性。思想道德教育可以使青少年从小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为成为合格的公民打下思想基础。科学知识传播能够使青少年在动手实践中学习科学,提高学习的兴趣,培养青少年的科学素养。法律知识普及,可以从青少年认识法,了解法,学习法,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从娃娃抓起体现“依法治国”精神。健康知识宣传从生活实际出发,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组织这四种活动,能增加青少年多方面的能力,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促进他们的全面成长。
开展社区少先队工作要充分调动了社区中学校、政府部门和驻区单位的力量,整合了社区中的各种积极因素,形成了广泛参与、资源共享的良好环境。我们将更加努力,积极推进社区少先队工作,为构建和谐社区做出自己的贡献。
社区少先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2
一、基本情况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启动后,迅速在我市两个试点区展开。从两个区的开展情况来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到位。两城区被确定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市(区)后,区委、区政府均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两个区司法局均制订了严密的计划,确定了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派专人随省厅和市局同志一起到兄弟单位进行了学习考察。
(二)领导机构健全。目前,两城区的33个街办(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
(三)社矫工作者队伍加强。两城区各司法所多是一人所,为适应工作需要,两城区采取聘用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办法,选聘具有法律经验、心理学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员充实到社矫办公室,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还积极挖掘社区资源,发动退休老干部、知识分子、有威望的同志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目前,两城区33个街办(乡镇)司法所共有专职人员33人,社矫辅助人员39人,社矫志愿者147人。
(四)工作措施有力。两城区各司法所均能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制度上,两个区都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方案)》、《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矫正对象须知》等规章制度,力求工作规范。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收到了预期的效果。矫正试点期间两个区共117人接受社区矫正,经过矫正工作人员扎实有效的矫正帮教,没有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现象。矫正对象能够较快地融入社会,部分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还走上了致富路。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是:
(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立法的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全面推进等方面的一定的难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客观上存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分离现象,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省际、市际之间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困难。
一是在目前立法依据不足情况下,有关部委的现行规章中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缺乏系统性。致使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在工作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
二是工作主体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以及有关规章中涉及社区矫正的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例如从现实看,社区矫正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实施,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但现行的法律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这不仅与公安机关既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而且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责权不一,处于十分尴尬和不力的地位。矫正对象大多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地根本不向司法所报告,由于司法所执法主体权,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是程序方面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监狱办理假释、监外执行的手续繁复;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信息不能及时;对人户分离的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缺乏衔接等。目前,两城区的矫正对象基本上是由本区所在法院判决后通知各司法所接收,而对于外地法院判决到本区的社矫对象,两城区司法局至今未收到过相关的法律文书,导致这部分矫正对象漏管、缺管现象严重,矫正工作也就无从开展。目前多数街办的社矫对象人数已呈逐年萎缩的地步。常此以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可能将难以为继。四是矫正工作还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支撑。目前,在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教工作中,由于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良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组织一一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的奖励,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社区矫正组织没有法律授权等因素,实施起来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四)加大财政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一定的物质技术支持是很难完成的。从两城区试点情况来看,经费显得严重匮乏。建议可以借鉴外地做法,在保证车辆、通讯、电脑等办公设备齐备、社矫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到位的基础上,按社区矫正对象人均1000元或以上的标准由区(县)财政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培训、指导、管理、奖励等,并列入财政预算。
(五)规范执法身份
建议由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证件,或由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统一制作工作证件,同时为社矫工作者统一制服,以便于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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