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计算机机房(以下简称机房)管理,保障计算机设备的安全完好和正常运行,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计算机机房的管理,主要包括机房电气、防雷、消防、空调、新风、综合布线和安防等设备(以下统称机房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机房管理坚持安全使用、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机房设备由有关部门专人维护管理。其中,机房电气、防雷、空调、新风设备由行政服务部组织维护、网络技术部协助,综合布线设备由网络技术部组织维护、行政服务部协助,消防和安防设备由行政服务部组织维护、办公室协助。
第五条 机房管理人员需定期(一周)检查机房设备运行情况,并记录日志,发现问题立即组织维修,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其他人员不得对机房设备进行非授权操作或自行搬移拆除。
第六条 机房温度需保持在20±5℃范围内,湿度应保持在40-65%之间,机房使用和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定时检查。
第七条 机房内严禁烟火,禁止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腐蚀和强磁性物品。中心定期组织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保持机房清洁卫生,机房使用和管理部门每周组织至少一次卫生清扫。施工或维护操作完毕后应及时清除杂物,保持机房整洁,设备排列规范,布线整齐。
第九条 按照中心安防管理相关要求,机房应安装门禁监控报警等安防设备,对出入情况进行访问控制、记录和审计。
第十条 外部人员只有在被授权情形下,由中心相关人员陪同方能进入机房。
第十一条 机房设备放置入机房内,应先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不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机房设备、计算机与网络设备以及相关图纸、资料、文件、工具、仪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带出。
第十二条 机房使用和管理部门获得停电通知后,应及时关闭机房设备、计算机与网络设备;供电稳定后,应及时开启上述设备。
第十三条 机房出现火灾险情,气体灭火系统正常启动后,所有工作人员应立即离开现场,避免出现人员意外伤害事故。
第十四条 节假日机房无人值守时,机房使用和管理部门应事先将门窗闭锁,并巡视机房设备、计算机与网络设备,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涉密机房按照国家保密局等安全保密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中心保密委员会定期组织物理入侵、电磁泄漏、窃 听和窃照等潜在威胁的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安全防护方案。
第十六条 机房使用和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的检查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改正,对严重违反并已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网络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计算机机房值班管理规定》(国地信[2001]17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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