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书1
死 亡 證 明 書
病歷號碼: 死亡證字:
註:死因將來如發現錯誤,惟錯誤係在當時難以避免情況下發生時,診斷者不負法律上之責任。 注意事項:一、請攜此證明死亡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二、為避免承受不必要的.繼承債務,宜注意在法律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聲請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
死亡证明书2
______________公证处:
__________(姓名)因赴__________国__________(出境目的,如留学、定居等),需办理__________(姓名)的’死亡公证。经查人事档案记载或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兹证明: _____________(姓名),_____男(或女),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其生前住,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或县)因 (死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死亡。
特此证明
填写人:____________
死亡证明书3
第四章 附件
死亡医学证 明书存根
编号
死者姓名 性别 1 男 2 女 9 不明
如果是女性,其属于哪种情况:
1.死前一年内没有怀孕 2.死时怀孕 3.死时未怀孕,但死前42天内曾怀孕 4.死时未怀孕,但死前43天至一年内曾怀孕 5.不清楚死前一年内是否曾怀孕
民族
主要职业及工种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 生前常住地址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 实足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实足年龄 婚姻状况 1 未婚 2 已婚 3 丧偶 4 离婚 9 不详 户口所在地
文化程度 1 大学及以上 2 中学 3 小学 4文盲或半文盲 9不详
生前工作单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时间 年 月 日
实足年龄
生前常住地址
死亡地点
1 医院病房 2 急诊室 3 家中 4 赴医院途中 5 外地及其它 9 不详 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 联系电话
家属住址或工作单位
死亡原因 第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请填写具体病名,勿填症状发病到死亡的时间间隔 一二 体征)
死亡日期
(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 年 月 日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 家属姓名 (d)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
及联系处
Ⅱ*
其它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
关的其它重要情况):
医生签字 死者生前上述疾 1省级医院 2地市级医院 3县区级医院
病最高诊断单位: 4 卫生院 5 村卫生室 6 未就诊 9其它及不详 医疗单位盖章
死者生前上述疾病最高诊断依据:
1 尸检 2 病理 3 手术 4临床+理化 5临床 6 死后推断 9不详 年 月 日
住院号 医师签名
医疗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根本死亡原因: IcD编码: 备注:
死亡医学证明书背面样式: 户口所在地
生前常住地址
死亡原因
死亡日期 年 月 日
第家属姓名 三及联系处 联
医生签字 医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联
说 明
此联由出证机关保存。
说 明
此联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
说 明
1.持此证到火葬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2.此证无医生签字、医疗单位和派出所盖章无效。
1.若为女性死者,在死亡时或之前一年的时间里是否怀孕这一问题对孕产妇死亡率的测算非常重要。
2.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
3.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 4.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5.死亡地点:医疗机构病房含村卫生室。在相应的项目前打√。
6.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7.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按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标准对死者根本死亡原因进行编码,由报告单位填写。
8.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Ⅰ部分(a)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市)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他依此类推。
附件1-1: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同时填写)
编号
姓名 户口 1. 本地 2. 非本地 计划内外 1.计划内 2.计划外
文化程度 1. 大专及以上 2. 高中或中专 3. 初中 4. 小学 5. 文盲 经济水平 1. 200元以上 2. 100元以上 3. 50元以上 4. 50元以下 居住地区 1.平原 2. 山区 3. 其它地区 孕、产次 孕次 末次月经 分娩时间 产次 年年月月日 日时
人工流产、引产次
暂住地省 省 市 区(县)
分娩地点 1.省(地、市)级医院 2.县(区)级医院 3.乡、镇、街道医院 4.村接生室 5.产妇家中 6.途中 7.其他 9.不详 死亡地点 1.省(地、市)级医院 2.县(区)级医院 3.乡、镇、街道医院 4.村接生室 5.产妇家中 6.途中 7.其他 9.不详 分娩方式 0.未娩 1.自然产 2.阴道手术产 3.剖宫产 新法接生 1.是 2.否
接生者 1.医务人员 2.乡村医生 3.接生员 4.其他人员
产前检查 1.有 2. 无 初检孕周 产检次数 县(市、区)级医疗保健机构评审结果 1.可避免 2.创造条件可避免 3.不可避免 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 编号1 编号2 编号3
市州级医疗保健机构评审结果 1.可避免 2.创造条件可避免 3.不可避免 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 编号1 医师签名 填卡单位 医疗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死亡证明书4
《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填写说明
编号:由报告单位自行编制填写。
姓名:填写死者姓名,如果登记身份证号码,则姓名应该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计划内外:指本次怀孕和生产是否持有准生证,有准生证者为计划内,无准生证者为计划外。 文化程度:以已毕业的文化程度为标准,如曾上过高中,但未毕业,以初中文化程度计。 经济水平:此项为估算,指人均月收入,即家庭年人均收入1/12。 居住地区:“山区”项中含半山区,坝区归在其它项目中。
孕产次:凡妊娠一次,不管其妊娠部位和结局怎样,都算一孕次。包括孕满28周及以后的分娩。双胎及多胎分娩,只算一孕次、一产次。双胞胎及多胎妊娠分娩,算一孕次、一产次。 人工流产、引产次:包括药物流产,不包括自然流产及不全流产刮宫者。
末次月经:按公历日期填写。如流产或分娩后未来月经而再次妊娠者,则此项填0;若末次月经不祥者则年月日全填9,即9999年99月99日。
分娩时间:按公历日期填写,时间必须填写,按00~23点的格式填写;不祥者填99;如未分娩或28周以前流产者,此项填0。
分娩地点:指胎儿娩出时,孕产妇所在的地点。未娩或28周之前流产者,此项填0,不详者填9。.省(地、市)级医院指省、地市级医院及与此相当的军队、厂矿医院;县(区)级医院指县区级医院及与此相当的`军队、厂矿医院;乡、镇、街道医院也包括平级的厂矿医院。 死亡地点:类型定义同分娩地点。
分娩方式:臀牵引术、胎头吸引、产钳术、毁胎术、内倒转术均属阴道手术产范围。 新法接生:指四消毒:即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外阴部及婴儿脐带消毒,由医生、助产士、培训过的初级卫生人员或培训过的接生员接生。
接生者:医务人员指乡级卫生院及以上的医生、护士、助产士;乡村医生指村医或个体开业医生; 接生员指受过培训的接生人员;其他人员指未受过培训的接生人员及其家属、周围邻里等。
产前检查:如有,应填写初检孕周和孕期产检次数。
死因诊断依据:按最高的诊断依据填写,如同时有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则填病理诊断,临床诊断包括实验室及其它的辅助检查。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结果及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该项暂不填写。但在该地区的《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卡》评审结束后,可将评审结果回填入副卡中。
死亡证明书5
xx安公证处:
__________(姓名)因赴__________国__________(出境目的.,如留学、定居等),需办理__________(姓名)的死亡公证。经查人事档案记载或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兹证明: _____________(姓名),_____男(或女),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其生前住 ,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 省
市(或县)因 (死因)死亡。
特此证明
填写人:____________(签名)
相关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死亡证明书6
“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是由医生对因病伤死亡者填写的法定证明材料,在我国由公安部门与卫生部门保存,它具有双重用途:
1.是居民死亡的人口管理记录,记载死者的各项基本情况及死亡原因,公安部门据此办理注销户口,还可作为殡仪火化部门
进行尸体焚化的依据。
2.是死因统计的原始资料记录,卫生部门据此计算一系列的’死亡统计指标,可以进行居民健康状况的专题研究,提出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制订相应的防控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3.可以作为一种法律证据提交公安、司法部门。
4.目前越来越多地用于保险、遗产等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及死亡公证。
值得注意的是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加盖医疗单位公章后方视为有效。
四、我国的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
我国的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是卫生部在1990年8月正式发文通知全国各地遵照执行(见附表)。1992年三部委联合发文(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重申了我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我国采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其核心部分完全采用了“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其余内容,则尽量保留并吸收了我国各地以前使用的死亡报告单(卡)合理的部分。我国使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用于计算机录入,由出证单位直接报送至所在县(区)疾控机构;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各联样式如下所示:
死亡证明书7
死亡证明书填写范围及要求:
1. 医院对于死于本院住院处、急诊或门诊的死者,应负责出具死亡证明书并报告。另外,新生儿死亡,只要出生时有生命体征,就要出具死亡证明书。
2. 本院120或999在接到死者家属电话出车,到达现场时死者无论有无生命体征,都应负责出具死亡证明书并报告。
3. 死于社区保健地段的常住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负责出具死亡证明书并报告,但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
1)死者常住与死亡事实说明,加盖所居常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章;
2)申请人和死者的’身份证明及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和死者亲属关系(其他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公安局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等。
4. 医务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过程中如怀疑死者为非正常死亡或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机关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书8
死 亡 证 明(存根)
兹有原本辖区居民 ,性别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死亡注销户口。
特此证明
承办人:
派出所(盖章)
年月
——————( 年) 公 所户字 号——————
死 亡 证 明
兹有原本辖区居民 ,性别 ,住址,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 日死亡注销户口。
特此证明
年月
死亡证明书9
安公证处:
__________(姓名)因赴__________国__________(出境目的,如留学、定居等),需办理__________(姓名)的’死亡公证。经查人事档案记载或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兹证明:_____________(姓名),_____男(或女),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其生前住,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省______市(或县)因__________________死亡。
特此证明
填写人:____________(签名)
相关部门盖章:
日期:
死亡证明书10
第一联 出证单位
保
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三联
户籍管理部门保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联出证单位定期送县区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保存第 四 联
殡 葬 管 理 部 门 保 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死亡证明书11
委托单位 |
资料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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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婚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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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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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文化程度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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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间 |
年 月 日 |
死亡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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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场所 |
省 市 区(县) 街 路 房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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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亡 原 因 |
直接死因 |
距死 亡的. 大约 间隔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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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中 介 前 因 |
由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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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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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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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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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根本死因 |
||||||||||||||||||
辅助死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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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亡 方 式 |
自 然 战 争 事 故 处 决 自 杀 安乐死 他 杀 未确定 |
损伤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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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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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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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人签章: 年 月 日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死亡证明书12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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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调 查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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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姓名 |
性别 1 男 2 女 |
若是13~49岁的女性,问其属于哪种情况:1.死前一年内未怀孕 2.死时怀孕3.死时未怀孕,但死前42天内曾怀孕 4.死时未怀孕,但死前43天至一年内曾怀孕 5.不清楚死前一年内是否曾怀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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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主要职业及工种 身份证号码 |
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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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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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常住地址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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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1 未婚 2 已婚 3 丧偶 4 离婚 9 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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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1 大学及以上 2 中学 3 小学 4文盲或半文盲 9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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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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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时间 年 月 日 实足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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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地点 1 医院病房 2 急诊室 3 家中 4 赴医院途中 5 外地及其它 9 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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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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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住址或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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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请填写具体病名,勿填症状体征) |
发病到死亡的时间间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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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
(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 (d)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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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
其它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关的其它重要情况): |
被调查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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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上述疾 病最高诊断单位: |
1 省级医院 2 地市级医院 3 县区级医院 4 卫生院 5 村卫生室 6 未就诊 9其它及不详 |
与死者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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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上述疾病最高诊断依据: 1 尸检 2 病理 3 手术 4临床+理化 5临床 6 死后推断 9不详 |
联系地址或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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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号 医师签名 |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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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死因推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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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者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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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死亡原因: IcD编码: |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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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死亡证明书13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xx〕57号)文件要求,卫生计生部门有责任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家属申报出具《死亡证》时,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既往病史记录、居委会死亡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公安司法机关等证明),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出具《死亡证》。原则上,申报开具《死亡证》时,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计生部门有权力不开具。但由于各种原因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家属又确实需要《死亡证》办理相关事宜,本着“立足于民、服务人心”的职责,我单位给予开具《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用于申报人办理相关事宜使用,对此,特别说明如下:
一、由于无任何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判断被申报人是否死亡,我单位仅依据申报人叙述填写相关信息,如日后出现任何司法纠纷,均由申报人自行承担,与我单位无关。
二、由于无任何就医资料,我单位仅依据申报人叙述的’死亡原因填写《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死亡原因部分无任何医学就诊信息支持,如日后出现任何司法纠纷,均由申报人自行承担,与我单位无关。
三、由于在家或其他场所死亡,无任何就医资料,家属又没有报警,无法明确判断是意外死亡还是因病死亡,死亡原因部分无任何明确信息支持,仅为申报人叙述内容,如日后出现任何司法纠纷,均由申报人自行承担,与我单位无关。
以上申明,申报人已明确阅读,对本申明全部内容无异议。特此说明!
被申报人姓名:
申报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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